新《廣告法》出大招,“五條八處”直指互聯網
催催一從事互聯網廣告行業老友,人稱“葛小胖”。人如其名,脂肪含量是高了點,但不影響人家繁忙穿梭在各種微信群里逗比、聊天、搶紅包啊。但是不知何故,莫名失蹤幾個月,直到幾天前“葛小胖”來找催催。催催看著眼前的“葛小胖”,“驚悚”的尖叫:“哪里減肥療程如此見效?仨月減百斤!”?!案鹦∨帧贝藭r無奈又神秘一笑(請各位腦補這種表情)答道:“是啊,減肥新思路,新《廣告法》幫助你,見效快、周期短、不反彈!”催催問:“此話怎講?”“葛小胖”無奈的說:“因為新《廣告法》對互聯網業界出‘大招’了,為了不被罰款,只能拼命加班啦。”
新《廣告法》下互聯網監督
新《廣告法》出大招,“五條八處”直指互聯網
新《廣告法》于2015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隨著互聯網在當今社會的爆炸式發展,本次對《廣告法》的修改,也將互聯網上的廣告納入管理范疇。在新《廣告法》通篇75條的內容中,涉及互聯網的內容高達“五條八處”,充分體現了立法者對治理互聯網廣告的決心!(催催:Oh my god!還讓不讓廣告人活了呢?)今天,律貝果就和大家好好看看這些“大招”們。
第十九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
“大招”第一式:禁止互聯網信息服務者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之名,行發布廣告之實。以后再遇到“鬧心的養生知識”咱們就可以舉報啦。(催催:終于能從源頭上制止爸媽轉發虛假養生廣告啦~)
第四十四條利用互聯網從事廣告活動,適用本法的各項規定。
利用互聯網發布、發送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
“大招”第二式:嚴格限制互聯網廣告不能影響用戶正常使用。此招一出,那些死活關不掉、點進去就是鏈接的廣告小彈窗只能“飲恨江湖”了。(催催:那種一個小網頁,四五個關閉按鈕,只有一個是真實能關掉的廣告,你有沒有碰到過?一言不合就跳進奇怪的網站,確實好煩啊。)
第四十五條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或者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對其明知或者應知的利用其場所或者信息傳輸、發布平臺發送、發布違法廣告的,應當予以制止。
“大招”第三式:明確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對違法廣告的制止責任。各位網站、平臺注意了,“廣告是別人發的,我們不知道”這種話真的不能免責哦~(催催:可以,可以,這波很強?。?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發送廣告的,由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廣告主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利用互聯網發布廣告,未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廣告主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大招”第四式:未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的,將面臨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正所謂“光說不做假把式”,新《廣告法》可不會隨便說說就算了——彈窗不能關,罰款自然來!(催催:哪里不想看點哪里,媽媽再也不用擔心我點開隨意彈出的廣告啦)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公共場所的管理者和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活動違法不予制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依法停止相關業務。
“大招”第五式:明知或者應知廣告活動違法不予制止的,將被處以高額罰款甚至停止相關業務??v容違法廣告前,請先對比下廣告費收入和罰款金額,千萬別為了一時利益,不但沒了錢、更斷送了自己的事業!(催催:有實際懲罰措施的條款,才能有效?。?
互聯網監管引入大數據,科技為新《廣告法》保駕護航
鑒于互聯網信息量大、傳播快、內容復雜等特點,國家工商總局將基于大數據理念建成“國家工商總局廣告數據中心”、“全國互聯網廣告監測中心”,前述中心將可實時監測全國各地互聯網廣告,及時將違法廣告線索移交各地工商部門,為工商部門對互聯網違法廣告的立案查處提供技術支持。
此外,國家工商總局根據前述中心反饋的信息,還對廣告違法率居高不下的媒體進行約談,以促進新《廣告法》的實施。(催催:經常違規的媒體要小心被請去喝茶哦!)
《互聯網廣告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互聯網監管的又一利器
2015年7月1日,國家工商總局關于《互聯網廣告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發布公告,公開征求意見。該征求意見稿共計25條,專門就互聯網廣告進行了進一步規定,以規范互聯網廣告活動,促進互聯網廣告健康發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發揮互聯網廣告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積極作用。雖然,該暫行辦法尚未正式公布實施,但是從征求意見稿中,已經凸顯出國家工商總局對互聯網廣告監管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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